血液标本保存冷库完成公开招标
发布时间:2009-12-01
根据卫生部《卫生部关于对〈血站管理办法〉第三十一条进行修订的通知》(卫医政发(2009)28号),将“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;血清(浆)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。”修改为:“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。”按卫生部文件规定“血液标本的保存期为全血或成分血使用后二年”在原有的储存时间增加4倍。而且年采血量均在15%左右速度上升,急聚增长的血液标本存放急切有待解决。为确保标本储存环境更加安全,从统一管理、环保节能以及标本的可追溯性等方面考虑。经中心办公会研究、党委决定,在附楼建设专用的血液标本保存冷库。总容积58立方米。在紧急请示卫生局党委批复同意政府采购后,委托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(四川省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之一)严格按照公开招标程序进行了招标。经科室申请、论证、报批、公告,于2009年11月13日下午2:00开标。参加投标单位四家,经四川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,天津市天商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标(川招中标(2009)第346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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